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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今年预计新增5万二孩6种情况可生育第三孩《资讯》

发布时间:2020-11-19 11:05:52 阅读: 来源:滤网厂家

闽南网3月9日讯 哪些情况可生育第三孩,归国华侨、涉外婚姻生育有哪些新规定?日前,福建省卫计委阮诗玮副主任接受中国福建政府网专访,解读“全面两孩”的相关政策,一一回答上述问题。

省卫计委统计,2015年底福建省一孩育妇约为362万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新增可生育二孩的目标人群263万人。其中35岁以上的155万人,占59%。据省卫计委测算,预计2016年二孩出生增量在5万左右。

6种情况

可生育第三孩

全面放开两孩后,哪些情况可生育第三孩?

阮诗玮说,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一对夫妻已有两个子女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1)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2)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再婚前没有子女,或者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3)再婚夫妻中一方没有子女,另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4)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5)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他说,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五年以上,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前款第(4)项规定。

合法收养子女

还可生两孩

阮诗玮说,全面放开两孩后,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新《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归国华侨、涉外婚姻等有关生育政策有哪些新规定?阮诗玮说,对于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回国定居前所生子女在境外定居的,不计入《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所称的生育子女数;对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或者台湾地区居民,但夫妻双方婚后生育的子女,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或者台湾地区居民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不在境内定居的,不计入《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所称的生育子女数。以上人群均可以按照新《条例》规定生育。(海都记者 章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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