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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借款的保证方式可要求任一保证人代还-【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6 03:08:28 阅读: 来源:滤网厂家

临沭县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判决担保人张幼限期替债务人偿还债权人吴如借款1.5万元及利息。

2012年6月,孙花向吴如借款5万元,并出具欠条,王笑、张幼在欠条上签字提供担保,但未约定担保方式及担保份额。后经吴如催要,王笑履行了2.5万元的担保义务;张幼履行了1万元的担保义务,尚欠1.5万元未还。今年2月,吴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张幼支付借款1.5万元及利息。

庭审中,王笑作为证人向法庭证实借款及担保属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花向吴如借款5万元,王笑、张幼对借款提供担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王笑、张幼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对该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故吴如要求张幼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法院于是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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