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立法提高税制稳定性
加快立法提高税制稳定性
11月29日,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进一步提高。汽油从1.00元/升上调到1.12元/升,柴油调整幅度更大,从0.80元/升提高到0.94元/升。其他成品油税负也有相应调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对此次上调理由的解释是“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
11月初北京的“APEC蓝”让人怀念,但显然,环境的根本好转只能靠日积月累,靠生产方式的改变,靠生活方式的调整。上调成品油消费税,让成品油价格“高高在上”,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汽车消费的减少。如果汽车出行对环境影响很大的话,那么成品油消费税的调整代表了环境公共政策上的一种努力。
不过,在成品油消费税上调之际,取消汽车轮胎、小排量摩托车、车用含铅汽油和酒精消费税的方案也将于12月1日起实施,而汽车轮胎消费成本的降低,对抑制汽车消费并不利。看来,“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而改革消费税的理由还不够充分,至少在政策选择上有一定的冲突之处。
实际上,消费税调整更像是在保障消费税收入稳定的前提之下所作的结构性调整,是一次“有增有减”的改革。即将于12月1日实施的煤炭资源税改革方案,开创了一种税费基金联动改革新机制。自12月1日起,成品油批发、销售环节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也停征,这和煤炭资源税改革方案可谓“神似”。税费基金改革同步考虑,跳出税收收入,从整体收入角度考虑政府收入体系的重构,显然是正确的一步,价格调节基金也本来就需取消。但是,成品油消费税上调能否算是部分替代该基金,我们还无法判断,因为已有的公开信息还不够充分。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我国的税制改革显然要突破财政收入思维,要更多地考虑其他公共政策目标。当一种公共政策目标与另一种发生冲突时,规范化的协调机制显然也需要。为了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公共政策评估更应先行。
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法治国家建设进程在加快。现代税收制度的确立需要在法治精神下展开,现代税收所应具备的“确定性”需要法律保障。税制改革关乎全体,更需在严格的法律程序下进行。行政体系内部的税制调整,看似简单易行,决策高效,但也因此带来税制不够稳定的弊端。这样的问题,只能靠加快立法进程,将已有的各种税收“条例”甚至是“暂行条例”,上升为更难以随意改变的法律,才有望从根本上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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